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犯人代写上诉状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1963.10.11 • 【文 号】 • 【施行日期】1963.10.11 •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犯人代写上诉状问题的复函 (1963年10月11日) 公安部“人民公安”编辑室: 你们转来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同志的来信已收阅。关于犯人不服法院的刑事判决,要求上诉,但自己不能书写上诉状,应由谁代为书写的问题,我们意见,法院和看守所的工作人员都可以根据他的要求代为书写。如果犯人已被关押在看守所,要求上诉,但自己不能书写上诉状,由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代为书写,较为方便,过去不少地方习惯上也是这样做的。 此复。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c2eaa3d38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