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本市律师事务所试行业务档案社会化保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上海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2.05.14 【实施日期】2012.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本市律师事务所试行业务档案社会化保管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随着本市律师事务所业务的快速发展,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保管已经成为了律师事务所发展中遇到的瓶颈问题之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并使本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化,2011年开始,市律协九届理事会将本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社会化保管事宜作为重点落实的工作之一。经过一年的走访与调研,经过必要的招投标程序,市律协目前已经与上海市兰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台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保管服务框架性协议》(以下简称《框架性协议》)。 该《框架性协议》对本市律师事务所并不具有强制性,律师事务所可以挑选兰台公司作为本所业务档案的保管单位,也可以自主选择其他从事档案保管的公司保管本所的业务档案。 1 / 2 《框架性协议》以团购的模式,达成了相对较为优惠的条款,凡愿意在《框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c84dddb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0f6f87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