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调解 【发文字号】京司发[2006]9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06.06.13 【实施日期】2006.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 (京司发[2006]93号)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律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5]15号)精神,充分发挥首都律师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对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是我国重要的民主和法律制度。及时妥善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 1 / 2 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当前,首都正面临发展历史上的关键时期,但同时也是矛盾凸显期,社会纠纷类型趋于多元化、复杂化。大量与社会转型和城市建设管理相关的涉法性群体矛盾纠纷,成为当前社会纠纷调处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实践证明,律师作为法律的专门家和实践者参与处理涉法性矛盾纠纷,适应了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调处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对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具有积极作用。司法行政部门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工作中地位重要、关系直接、责任重大。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必须主动适应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ba75047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