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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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

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察房地产综合规定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监发[1998]2

【失效依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决定废止一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

的通知

【发布部门】监察部建设部(已撤销) 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8.09.22 【实施日期】1998.09.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

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

(监发〔19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监察、建设、财政厅(委、局):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以来,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在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少数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特别是一些党政机关的少数干部,存在违反规定突击分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以及利用职权多占 1 / 2








住房、低价购房、超标购房、公房私租、以房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这些问题如不及时

纠正,将造成公有财产的流失和新的社会分配不公,严重影响干群关系,阻碍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严肃纪律,保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4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精神,坚决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紧急通知》的各项规定再作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逐项清理,坚决纠正,并将检查、纠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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