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7]88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10 【实施日期】200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7〕8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 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办法 1 / 2 第一条 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2011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在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中分散配建。在明确配建的项目中,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可以相对集中。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4ae3a94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a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