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市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全额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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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残联、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全额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武民政[2011]64号)



发布时间:2011-04-29

各区民政局、残联、财政局:

今年,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我市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全额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并将其列入2011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之一。为落实好此项工作,依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武政[2004]6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和条件

(一)持有本市常住户口、身份证、武汉市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二)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听力、言语、多重残疾为一级且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

(四)本人无固定收入、无养老保险金或退休费且未纳入城市“三无”(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农村“五保”供养的;

(五)本人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本人虽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没有达到全额保障标准的。

二、保障标准

(一)上述重度残疾人,其家庭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可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本人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上述重度残疾人,其家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本人未全额享受的可以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三、申请审批程序及保障资金

(一)由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或常住地)所在街道(乡、镇)


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辖区街道(乡、镇)残联对是否符合重度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出具证明。

(二)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按照《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审核和审批,并建立个人档案。

四、进度安排

(一)34月,民政、残联、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协调会,摸清底数及基本信息,协商具体实施方案。拟定并会签文件;

(二)5月,残联、民政部门接受残疾人对象提出申请,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办理;

(三)6月底前,完成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工作,此项工作纳入全市低保救助工作常态化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有关部门要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作为改善民生、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要专班专责将此项实事全面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调。各区残联要认真开展调查,全面掌握重度残疾人基本信息,并对是否符合重度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审核和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做到应保尽保;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资金足额发放。

(三)加大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广泛宣传党和政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大意义,使广大群众知晓并正确理解此项残疾人特惠政策。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 武汉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cfbce6b7e21af45b307a8c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