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1.11.16 【实施日期】1981.1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财政部发布) 近几年来,各地财政部门试行将部分财政支援农村社队的资金,从无偿支援改为有偿周转(无息)使用的办法。这一改革,对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增加财政支农力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良好的作用。为了加强这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财政支援农村社队发展生产的周转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基本来源是:(1)当年预算内安排和上年结转的各项支援社队资金中(如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社队造林补助费、水产养殖补助费等)定期收回,周转使用的资金; (2)各级财政机动财力安排的专项支农资金。 财政部门第一次拨付这 1 / 2 些资金时,通过农业银行按照“农业拨款监督拨付试行办法”监督拨付,列报支出决算,回收后作预算外财政支农基金管理,在农业银行开立财政支农周转金专户存储,按规定用途周转使用。 二、周转金的主要支持对象是经济比较困难的生产队。对经济较困难的公社、大队和农村其他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也可给予扶持。 专业户和社员发展家庭副业, 如资金确有困难,在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d858865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d3a88f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