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80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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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

第一条 为严格财务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根据财政部、国家教委和省财政厅颁布的有关财务法规和制度,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校领导分管系统限额、专项审批。

第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设置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专职机构——财务办,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对学校负责。

第五条 学校财务办配置一名会计、一名出纳,具体管理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加强财务监督,设立专门的财务监督机构,形成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各项收入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学杂费收入、管理收入、及其他收入。

1.学杂费收入:按省物价局和高教厅等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学杂费是学校的重要收入,学校财务部门应在有关科室的协同下,积极收纳,做到安全、快捷、准确。

⑴学生的各项收费标准,应分清班级、专业、项目;应交学费的学生人数,专业,做到数字精确、姓名确实,这项收费依据(含联合办学部分),应加盖学校财务公章,中途离校的学生名单应及时通知学校领导。

⑵学生的学杂费一旦入库,除计算、收款等技术性错误的款项以外,一律不予退款。 ⑶享受学校优惠政策学费的学生,减免数只能是校领导确定具体数额学费,其他杂费不减免。

⑷学费收缴原则是一次交清,不得拖欠,确有实际困难,经校长,董事长批准可延期交纳。否则,视同故意不交学费,学校将责成限时交纳,超期不交者,应予劝退。

⑸联合办学学费收入,财务部门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收纳入库,并定期到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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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核对收费情况;属联办单位的收入也应及时、准确地划归对方。

⑹对学杂费收入,财务部门应自收费之日起,30天内做好清算、核对、结帐,入账户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收费情况。

2.管理收入:主要是指学校超市的销售收入,每天对超市收入进行结算,每月对超市进行盘存,做好相关记录工作,并定期向校长和董事长汇报收入及盘存情况。

第八条 学校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学校的收入,私设“小钱柜”;为学校或科室采购物品、缴纳款项等,不论对方以什么形式或借口返回的现金、礼金及物品,都要缴交财务组,并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一经发现,按违反财务制度处理。

第九条 学校财务人生因工作失职,引起学校收入减少或流失,应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生责任。

三、借款管理制度

第十条 借款是指学校各科室因办公、教学、后勤等工作需要购置设备、办公物品、公务出差以及行政维修等,请求学校财务组给予的借款或预付款。 第十一条 借款手续规定

借款包括现金借款和转帐借款两种,借款经手人须按如下规定办理借款等手续。 1.借款时,须填制管理科财务统一印制的“借款单”,先由各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再报有关审批人签批,以后凭“借款单”到财务办借款。 第十二条 借款、预付款批准权限。

1.财务人员应对各部门借款进行审核,凡10000元以上借款、预付款,须事先报董事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对不合乎制度规定的借款及预付款,财务人生应予拒付。

4.借款后,借款经手人须在预定的还款日期内还款或凭正式发票到财务报销,借款一般不能跨月使用,月底结帐前须办理完报销手续,特殊情况暂不能报销者,须经校长同意。 6.一般情况下,第一次借款未报销之前不给予第二次借款。

7.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维修、改造、采购大宗物品等所需借款或预付款,凭学校领导的用款批示及用款科室的有关资料说明(如合同、购物用途说明),经财务主管审核无误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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