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逆流交易存货未实现损益产生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应用指南——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案例中举例: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A持股比例70%。B向A销售商品1200万元,成本800万元。年底A公司购进该商品本期40%未实现对外销售。 P96的处理:年末,A公司存货中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1200-800)×40%=160万元。 1、根据指南,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属于B少数股东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160×30%=48万元 借:少数股东权益48 贷:少数股东损益48 2、抵销因逆流存货交易的所得税影响160×25%=4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40 贷:所得税费用40 3、抵销内部交易存货发生的递延所得税对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40×30%=12万元 借:少数股东损益12 贷:少数股东权益12 对第3个处理有点疑惑。逆流交易,内部交易的存货在母公司处,调整递延所得税是针对存货在合并报表上的价值与在母公司的计税基础的差异产生的。所以感觉这里的递延所得税对少数股东权益应该没有影响,应当全额抵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f53d4c6b4daa58da1114a5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