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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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在储存、使用、废弃过程中由

于防护不当或违规而导致的各类事故,以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一切危险化学品相关活动及作业。 3.责任3.1安环主任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3.2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等部门配合履行本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

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

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

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

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

于适用状态。

第七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

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

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


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

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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