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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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管理制度



危化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和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窒息等意外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请省、市、区安监部门审查和批准。项目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 第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员工应进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及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并保留培训记录。 第四条 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第五条 单位对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并签订应急服务协议书。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和安全标签。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存放。不允许超量储存,在生产车间内的存放量不允许超过当班用量。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取得交通部门资质认定,驾驶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经考核持证上岗。 第八条 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轻拿轻放,放置撞击、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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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重压和倾倒,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对进入仓库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核查,严禁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同库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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