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关于开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情况调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统计 【发文字号】民社工字[2010]7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0.12.07 【实施日期】2010.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关于开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情况调查的通知 (民社工字〔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处、社会工作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处、社会工作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办公室: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是社会工作人才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和依托。大力培育发展民办社工机构对于拓展社会工作人才使用平台、健全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网络、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现代社会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全面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2009年《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发〔2009〕145号)发布实施以来,我国民办社工机构发展迅速,在凝聚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 1 / 3 重要作用。为全面掌握全国民办社工机构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经研究,决定开展民办社工机构情况调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经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既包括机构名称中带有“社会工作”、“社工”字样,章程中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包括机构名称中不含“社会工作”、“社工”字样,章程中也未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但主要服务属于社会工作服务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调查方式 各地民政厅(局)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要与本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密切合作,分类调查统计本地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于机构名称中带有“社会工作”、“社工”字样,章程中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直接确定为民办社工机构,并联系有关机构填写《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情况表》;对于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仔细研究其服务宗旨和范围,若其服务宗旨和范围属于专业社会工作,可认定为民办社工机构,并联系有关单位填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情况表》。 三、工作要求 开展民办社工机构情况调查是进一步推动民办社工机构发展,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服务组织标准化建设示范工程”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调查统计工作提供切实保障。要在组织有关机构填写《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情况表》的基础上,汇总形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汇总表》。要以本次摸底调查为契机,认真总结本地培育扶持、依法监管民办社工机构的做法和经验,研究解决制约本地民办社工机构 2 / 3 发展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下一步促进本地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建议,并形成本地民办社工机构发展情况报告。 各地要在2011年1月10日前将有关统计表和报告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报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 附件1: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情况表 附件2: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汇总表 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情况表 基本情况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064076a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