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2011年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宁价商发[2011]5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12.01 【实施日期】201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2011年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商发[2011]51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宁夏电力公司,宁夏发电集团,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宁夏分公司,华能宁夏能源有限公司,中电投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宁夏电力投资公司,各有关发电厂(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2621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区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发电企业亏损严重等问题,提高我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 1 / 2 时1.84分钱(含税,下同),我区经营困难的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宁夏发电集团六盘山热电厂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1分钱。中电投青铜峡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 (二)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我区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自治区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核通过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我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详见附件五。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1a63d9f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a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