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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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讨论制度

(一)临床病历(临床病理)讨论

1、医院将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历举行不定期的临床病历讨论会;

2、临床病历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

3、每次医院临床病历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预作发言准备;

4、开会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责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5、临床病历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

(二)出院病历讨论

1、病房应定期(1~2/月)举行出院病历讨论会,作为出院病历归档的最后审查;

2、出院病历讨论会可以分科举行(由科主任主持)或分病室(组)举行(由责任医师主持),经治的住院医师和实习医师参加;

3、出院病历讨论会对该期间出院的病历依次进行审查;

记录内容有无错误或遗漏;

是否按规定顺序排列;

确定出院诊断和治疗结果;

是否存在问题,取得那些经验教训。

4、一般死亡病历可与其他出院病历一起讨论,但意外死亡的病历不论有无医疗事故,均应单独讨论。

(三)疑难病历讨论会:凡遇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或责任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院领导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四)术前病历讨论会: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责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讨论手术指征,检查术前准备情况,订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讨论情况记入病历,一般手术也应


进行相应讨论。

(五)死亡病历讨论会:凡死亡病历,一般应在死亡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历应及时讨论,尸检病历,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两周,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院领导参加。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六)新病人讨论:凡是新入院的CD型病历,要在入院后3天内进行有科主任、责任医师、临床医师参加的新病人讨论,做出诊断、治疗、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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