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商联(商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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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联(商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xx县工商联(商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根据《中国工商联联合会章程》,结合本县工商联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常务委员会表决工作、探讨同意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秉持推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执委会行使职权期间剥夺的职权。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三、常委会主要职责:

1、行使执委会闭会期间的职权。

2、探讨并表决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并负责管理向执委会报告工作。 3、审议并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

四、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工商联主席招集并策划,主席可以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常务委员会举办会议的日期由主席、会长会议同意;会议议程草案由主席、会长会议制订。办公室在举办会议五天之前,将开会讨论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告常务委员会共同组成人员。若须临时招集会议,可以临时通告,但也须要事先知会探讨的主要议题。

五、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除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外,应准时出席会议。

六、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可以根据须要应邀有关人员至席: 1、县异地商会负责人;

2、基层商会秘书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七、会议的决议或同意、表决意见、人事选任等,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使用起身方式或其他方式投票表决。投票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正式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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