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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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审判组织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4]251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4.06.13 【实施日期】2014.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2014613 京高法发〔201425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全市法院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升首都法院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水平,根据《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管理办法》(法〔2013218号)、《首都法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京高法发〔201318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首都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是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评 1 / 3










选产生的高层次审判业务人才,是北京市法院审判业务方面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的评选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统一管理、合理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对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活动的决策、指导和监督,研究决定评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评选委员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业委员会,负责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人选的专业评审工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设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第五条 各级法院应当关心和爱护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积极为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逐步发现和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清正廉洁、规模适度的北京市法院审判业务专家队伍。

第六条 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评选对象为北京市各级法院从事审判及相关工作的法官。 参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品德高尚,清正廉洁;

(二)精通审判业务,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是北京市法院审判领域的业务带头人;

(三)法学专业理论造诣深厚,对审判实务和法律问题有深入研究,有一定数量和较高质量的科研成果; 2 / 3










(四)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具有审判员职务。任命法官后从事审判工作满十年,或者在其他单位取得与法官相当的任命或职称后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且任命法官后从事审判工作满六年。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是当然的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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