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 【发文字号】[62]市劳培字第12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62.10.04 【实施日期】1962.1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962年10月4日 [62]市劳培字第126号) 第一条 :入学 一、新生入学资格、考试和录取原则,按照劳动部门和上级的规定及经劳动局同意的招生简章执行。 二、新生应按规定日期和办法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逾一周仍不报到且不办理请假手续,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书面通知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 三、学校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造具新生学籍名册,由学校存查。 1 / 2 第二条 :休学、复学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休学办理: 1.学生患病经医师证明须长期休养治疗,或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892e6fc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995ab7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