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避税”的话术错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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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避税的话术错在哪里?

作者:王文星

来源:《家族企业》2018年第08

进入2018年,新成立的中国银保监会于20185月下发了首个指导性文件——《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19号,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首个发文即为重磅文件,备受关注。银保监这次的19号文,以保险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从保险产品开发、设计、定价、管理、销售等供给侧角度出发,通过负面清单的方式,从产品条款设计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产品精算假设产品申报使用管理五个大类,分别对保险公司违背保险精算原理和原保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列示。其实在20175月底,中国保监会就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编号是保监人身险〔2017134号,保险业界称之为著名的134号文。保险姓保,保障回归成为134号文的核心思想,其宣称回归保险保障本质,万能险见证了一个时代终结的标志性风水岭

保监会134号文提出要做好新形势下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工作,规范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切实发挥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回归保险本源,防范经营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保险产品时应当遵循坚持三大原则。在第三条原则中.保监会134号文明确指出保险基本原理为根本,借鉴国际经验,发展保障功能突出,符合损失分担、风险同质和大数法则的人身保险产品。其中,保监会文件提到了借鉴国际经验,那国外有哪些国际经验值得借鉴呢?

美国是全世界第一大保险市场,也是保险监管最为复杂的国家。在中国市场特别是2017年前不少保险公司在保险销售的培训中依然广泛使用保险避税这样的说辞话术。这种情形也同样发生在19701980年的美国保险市场、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当时的美国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也好,代理人也好、经纪人也好,财务规划师也好,在给客户提供保险产品演示说明的时候,往往都是以当时美国市场的高利率作为基准的预测收益,特别强调美国的人寿保险可以使投保人和受益人有高额储蓄收益的同时,获得税务递延或者免税的巨大优惠。保险避税成为当时美国最主要的一种误导性销售行为,使得保险公司开始包装保险产品成为非典型人寿保险,从而堂而皇之地享受只有传统型的保险性保的人寿保险才可以享受的税务优惠规则。保险,一时间泛滥成为人们储蓄投资的短期理财产品了。

面对误导性的销售,1982年美国出台TEFRA税收平衡和财政责任法案,第一次在税法领域限制和定义了变动保费类的人寿保险,同时在这个法案中对年金和年金保险也同样修订规则,杜绝人们把保险产品作为Alt期投资理财的工具但是这个规定还是框架性的,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于是,在1984年美国的另一部削减财政赤字法案DRA中,修订和增加了联邦税法一项重大的新税法条款,编号为7702税法条款,成为全世界第一次通过税法的约束方式定义了什么是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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