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通告》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公布日期】2000.05.19 • 【字 号】皖国税函[2000]160号 • 【施行日期】2000.05.1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加油 机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通告》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0]160号 2000年5月19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印制张贴。将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工作宣传到每一个加油站纳税人,以争取其支持和配合,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通告 为加强加油站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 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决定从5月份起至10月底止,对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加油机全面安装税控装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保证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准确、可靠、安全。新设立的加油站必须使用税控加油机,更新加油机必须用税控加油机取代。 二、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由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各加油站必须按规定的安装计划安装税控装置,不得推诿、拖拉。 三、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必须经国税机关或国税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加油站必须按照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及主管国税机关的规定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从2001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核实征收。 五、加油站在销售成品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由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加油站成品油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逐步使用与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相连接的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发票。 六、凡加装税控装置后的加油机或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未实施计量强制检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机实施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890d54a02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