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10.12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严厉惩戒税收违法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现对《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予以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0月12日 1 / 3 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 全省市级以上国税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全省市级以上国税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县级国税机关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统一由所在地的市级国税机关公布。 第四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各级国税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50d45e9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e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