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后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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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后有关

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4.09.26

【字 号】京财行[1994]1715 【施行日期】199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

准后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4926 京财行[1994]1715号)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72日京政发3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杂费标准的通知》已下发、现就调整学杂费标准后有财务管理的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杂费标准调整后、所收杂费、学杂费,借读管理费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内管理,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挪作它用。对不执行该规定的学校负责人要按违反财经纪律从严处理。

二、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它各类学校主管部门不得因调整学杂费标准相应减少经费拨款。

三、调整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杂费、借读管理费的帐务处理规定如下:收入时,记收:抵支收入,收:经费存款。支出时,记付:经费支出,付:经费存款。年终“抵支收入”科目与“经费支出”科目冲销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记


付:抵支收入,收:经费支出。

四、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199491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edf7a38dd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9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