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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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__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__33号,法定代表人,刘__,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一)上海__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__5号,法定代表人,__电话______ 被上诉人二(原审原告二):王__,男,汉族,197912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__58号。

上海__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__诉上海__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__)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__)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__)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__)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上海__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虽然注册地在上海市松江区洞泾经济开发区,但从年9月至今,上诉人的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区__33(有上海市__x产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但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上海__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类似此情况全国或上海都较多,类似的情况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与法院无关。

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没有规定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虹口区,松江确实没有营业地(办公地),法院送达地址也在虹口区,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区,且被上诉人之一上海__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在杨浦区,所以该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上海__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__诉上海__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应该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__)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x ____x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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