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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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书

_______人民法院: 贵院__________字第_____号民事诉状收悉。 异议人认为贵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据此,贵院应将本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_____人民法院。 请核准。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异议书供提起管辖权异议时使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异议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职务、住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异议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 管辖权异议书是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而要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 管辖权的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并要求变更管辖法院的意见和主张。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而且只能是由案件的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只有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才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二,当事人只能在第一审诉讼程序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且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逾期提出的异议无效,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当事人填写管辖权异议书时,应当写明异议的事实,理由,特别要写明提出异议所依据的法律根据。

本管辖权异议书主要适用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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