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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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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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1)

人:周X宝,男,19XXXX日出生,汉族,住YXXX镇村

被上诉人:方x冰,男。19XXxXX日出生,汉族,住Lxxx街道xxxxxxx室。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LX市人民法院(2009)xx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案件移送至YX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与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在LX人民法院立案,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上诉人对驳回裁定书不服。上诉理由如下: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合同,没有订立过书面合同,只有是口头协议这是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物资,且当事人双方住宅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为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该买卖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常住地的YX市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审法院在(2009)XX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被上诉人将细砂提供给第一被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LXXXXX公司工地,上诉人是挂靠该单位的实际负责人,因双方买卖关系的实际履行地在LX,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宅地在LX,故LX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混淆了挂靠与工程负责人的慨念,上诉人挂靠浙江XX建设工程公司没有法律依据,若按被上诉人提供的会议签到表复印件讲明上诉人作为浙江XX建设工程公司承建LXXXXX公司工程的总负责人的事实存在的话,那么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细砂的买受人只有是浙江XX建筑工程公司,上诉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此不能被列为本案的被告。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望贵院给以纠正,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

20**28




本案诉讼代理人:LXXX法律服务所 XX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xx区人民法院(2011)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现xxxx区人民法院做出(2011)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应只有一个被告,即上诉人xx有限公司。 xxxx区人民法院(2011)站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本案存在两个被告是错误的。

首先,郑xx分公司尽管进行了工商登记,但在注册时无注册资金,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本案的《产品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xx有限公司、xxx 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因而,该分公司不应当成为本合同纠纷的诉讼参加人。第三,被上诉人把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即xx分公司列为原审的被告,并想以此获得该分公司住宅地法院管辖权,此乃被上诉人滥用诉权。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从更好爱护诉权角度来讲,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理应禁止。第四,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xx分公司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本案实际上只有一个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xx区人民法院(2011)x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认定本案有两个被告,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xx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1411日在xx公司处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xx。同时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因产品质量等咨询题引起的其他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出卖人所


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xxxx区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况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又在买卖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管辖的人民法院,因此xx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xx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x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已严峻超出法定审理期

上诉人于2011830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在20119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而xxxxx区人民法院却在2011121号作出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的裁定,1213日寄送给上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若干规定》第5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xx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严峻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20XX1215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6fa308b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640f2f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