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非道德化现象评判及解决路径 现代伦理出现了新的需求:确定性、可技术性处理性。道德生活永远充满不确定,现代社会中的人们会下意识地试图抛弃道德,而追求一种有明确标准或者行动指南的“非道德”的伦理生活。 在这种不确定下,发展出了以行为为导向、以规则为基础两个现代伦理发展的路径: 1.以行为为导向:完全以行动作为道德评价的对象,也即以行为为基础,忽视行动者的个人品格;道德评价的基本关于从“应该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到“应该践行什么样的行动。” 2.以规则为基准:只有一条规则才能排除另一条规则的适用,只有一个道德义务才能免除另一个道德义务,道德规则则成为了伦理生活的核心——制度化伦理的兴起。 法律职业伦理,表现出由道德向职责的转化的趋势。具体而言,对于法律职业伦理来说,它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依据程序角色分工,对行事者以规则为手段,以责任(或者义务)为核心所进行的建构主义努力。这从今年来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道德规则的建设上可以看出。 法律职业道德的困境,也即非道德的价值空洞,包含以下内容: 渐行渐远的法律与道德,非道德性剥夺了法律人的道德负担,使得法律职业伦理逐渐成为一门缺乏大众情感和道德评价的职业管理规范。 1.正义精神的迷失,法律的异化。职业伦理道德主要是把合法性作为目的和标准,但忽视了合理性和适当性。 2.法律职业自主性的丧失。本质在于克制不把自我的道德关心强加于人,但对当事人自主性的尊重,使得职业者必须将自己的道德判断隐藏、甚至抛弃。 3.枪手理论与隐身人。职业伦理豁免职业人所有公共道德义务的后果。 隐身人理论:是由格罗康提出的,假设正义的人和非正义的人分别佩戴一只可以随意隐身的戒指,那么没有人能够坚持作出正义的事情,两个人的行为最终就会一模一样。也即,做正义的事情是勉强的。 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生存危机。主要表现在司法公信力下降,法律权威的丧失。 5.中国特有的问题: (1)过分强调行为正确性,忽视行为背后的科学性;过分迷信康德式伦理学规范体系。 (2)这种康德式伦理规范体系,还是完全依据西方社会量身定做的,具有很强的建构性的,与日常生活相悖的规范体系。 解决路径: 法律人应当走出法庭外去服务公众,在公共决策中代表团体利益进行辩论,将这也代理提升到国家政治的层次,从而才有可能成为一个具有美德的积极公民。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当代法律人职业伦理不仅是法律人自己的问题,而是转型时期的某些制度狭隘性已经为其设定了必然性的框架。如果不愿认真反省自身存在的伦理问题,为公众的利益付出任何的政治性代价,而只是鼓吹来自大洋彼岸的某种制度实践,来向国家和社会索取某种特权,那么,法律人的负面形象将无从改变。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b1960f6bb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9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