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郑价公[2004]2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07.07 【实施日期】200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价公〔2004〕2号) 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3]2265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七日 1 / 3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我市及县(市)建成区范围内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积极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 / 3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和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b314ffc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c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