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宪法宣誓制度适用的主体包括哪些?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的意义主要有哪些?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终结性考试答案 论述题:简述我国宪法宣誓制度适用的主体包括哪些?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的意义主要有哪些?(20分) 答:宪法宣誓主体范围包括以下的对象: 根据《决定》,宣誓主体: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结合我国《宪法》规定,宣誓主体可以包括下列人员: ①国家主席、副主席;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③国务院总理及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④中央军委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镇长副镇长、乡长副乡长; ⑦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⑧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和专门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的意义: ⑴凸显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对党的全会决定进行法定化的制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具有立法性质,这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充分凸显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⑵体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得益彰。 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道德建设需要法律予以保障,道德是多层次的,不可能用统一标准去要求所有人。为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有法律强制力作保障,从而对违反基本道德的行为起到威慑和惩罚作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09b3108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9ea2c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