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浙政发[2007]6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14 【实施日期】2007.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 (浙政发〔2007〕6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发展旅游事业,丰富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经研究,同意玉环大鹿岛等4处风景名胜区为省级风景名胜区。 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和各级风景名胜行政主管部门,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切实把风景名胜区规划好、管理好、保护好、建设好。 附件:浙江省第七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及简介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22ccbdc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