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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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若干规定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浙政发[2001]43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6.29 【实施日期】2001.06.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731 实施日期:200473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 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政发〔2001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0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1 / 3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地方储备粮油(包括省级和市、县储备粮油)是地方政府调控粮油市场和实施社会粮食救济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储备规模、费用、资金和仓储等的落实,真正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出、用得上”,促进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顺利进行,特作以下规定: 一、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地方粮油储备工作是粮食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省下达的储备粮油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挂空。地方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和调度权属于同级人民政府,由政府统一调度。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动用。各承储单位不得以库存储备粮油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

(二)地方储备粮油的库存安全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政府负责。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等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储备粮油的信贷资金,并对粮油库存实施监管。

(三)受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符合承储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储备粮油的保管和储存安全,并接受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业务监管。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粮油质量监测检验资格的质检站,承担储备轮换补库(出库)等粮油质量的抽检。

二、地方储备粮油的用途

(四)地方储备粮油主要用于调节市场粮油供求,平抑市场粮油价格;安排灾区救灾救济、贫困山区和水库移民口粮供应;应付其他各种突发事件等。

(五)省级储备粮油主要用于全省性的粮油市场调控和各种特定需求,市、县储备粮主要用于当地粮油市场调节和各种特定需求。 2 / 3










三、库存管理

(六)地方储备粮油要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进行布局,并逐步实现“省级储备浪存放省直属储备库,市、县储备粮存放市、县中心粮库”的目标。

(七)地方储备粮油的布局和承储库点、仓号(油罐)等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上述布局原则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储备粮油承储库点、仓号(油罐)一经确定,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再行报批。 (八)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对粮油承储企业的资格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储单位。 (九)地方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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