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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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门急诊配药量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浙劳社医[2002]197 【发布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2.12.24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配药量的通知

浙劳社医[200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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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22d78a0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ed5b3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