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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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

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12.21

【字 号】浙人社发[2009]219 【施行日期】2009.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行基本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浙人社发〔2009219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加快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促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现就我省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眼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高保障能力和提升服务水平为出发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提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二)目标任务。2009年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工作,确定4个市


作为市级统筹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201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开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到2011年,全省所有市全面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三)基本原则。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原则是: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在基金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增强保障能力;统一经办流程和定点管理,提升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强化政府责任,鼓励探索创新,切实加大推进力度。 二、统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管理

(一)统一主要政策。要在各地基本医疗保险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要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合理确定缴费费率,加快统一费率,统一最低缴费年限及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要统一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待遇标准。

(二)统一定点管理。要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准入和退出政策,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和考核办法。实行定点互认,参保人员可以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加强全市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建设,逐步达到医保经办机构与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要切实加强医保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和改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效率。

(三)统一经办流程。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和内部考核办法,统一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要明确各级经办机构职责,完善经办机构间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形成参保地与就医地经办机构共同监管、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就医和医疗费用管理模式。 三、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

(一)资金来源。市级风险调剂金从各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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