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实现普通程序简化审与简易程序的合并,从立法的高度建立统一、规范的刑事审判简易程序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只有这样,才能溯本清源,在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细化适用规范、健全相关保障制度的基础上追求公正,关注效率,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赢。 2、有利于激励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降低程序的对抗性,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要求从轻处罚的权利是被告人选择简化审理的主要动机,同时也是推动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深入开展的关键因素. 3、有利于培育诉讼民主化的理念和改善被告人诉讼地位。许多国家简易程序赋予被告人享有程序适用同意权,使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充分体现了尊重被告人主体性的价值理念。被告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应有权自主作出选择,即便选择了有罪答辩,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实现自身利益而作出的“自愿而理智”的选择。 4、有利于将我国“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定化,实现刑罚的目的。对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实践中一般参照“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处理,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坦白从宽政策却一直表现出适用上的随意性与不确定性。从实体结果看,坦白从宽政策在量刑中仅仅是酌定情节,对于坦白从宽者并非必须从轻、减轻处罚;从审判程序看,被告人坦白只是一种单方行为,被告人不可以与公诉机关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也不能因此获得程序上的简化;从效果看,在一些罪犯中,甚至在社会的一定范围内广泛流传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以歪曲的形态反映了一种司法的悖论,国家法律鼓励坦白,但坦白后将被定罪并可能判以重刑;法律禁止奸滑不供,但那种无视法律钻法律空子的犯罪人却可能因案件证据不足而逃脱法网。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坦白从宽成为骗供的同义语。《意见》第9条的规定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基本刑事政策衍化为法律,并在程序机制的保障下注入新的活力,有利于充分发挥此政策的优势,有效促使被告人认罪和悔悟,实现刑罚对罪犯的矫正目的。 5、有利于通过发挥控辩双方在刑罚裁量中的作用,防止司法权过度集中化.近年来推行的不少司法改革措施使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逐渐增大,这当然是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但是也应看到,由于我国没有陪审团对法官审判权的合理分割与制约,在一些法官现有素质不能适应公正司法要求的情况下容易演化成为权力的滥用。量刑过程是一个包括认知、心理、逻辑等多种因素的法律操作过程,在规定幅度内自由审酌的量刑权力是法官的职权,但是过大的裁量幅度则既给法官的具体操作带来困难,也容易为司法腐败提供温床。简化审改革赋予被告人以程序选择权,被告人通过放弃部分诉讼权益,参与到量刑问题的决定过程中来,并获得明文规定的从轻处罚结果。控辩双方对量刑的意见通过公开的程序渠道反映出来,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制约。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26e2d0c04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f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