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论》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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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论》读书报告

2011907014 权春燕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社会学家不应该只热衷于对社会现象进行形而上学的思考,而应该以一个具有明确界限的现象作为研究对象,而自杀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了涂尔干本书关注的焦点。首先作者给自杀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即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指导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者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其特点是死者自己的有意识行为,受害者是行为人本身。作者用清晰的脉络和详实的数据和报告逐步说明了主要影响自杀的原因并不是自然原因而是社会原因,主要利用社会事实的因果关系分析自杀,并且阐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解释了当个体同社会团体或整个社会之间的联系发生障碍或产生隔离时,便会发生自杀现象。

作者在第一编主要否定了关于自杀的原因的种种猜想,涂尔干先是证明了没有所谓的偏执狂,所以也就没有自杀偏执狂,否定了有人关于自杀是一种疾病的猜想,同时又排除了神经错乱和神经衰弱的原因,总结出自杀与心理变态无必然联系。又否定了自杀与种族,遗传,自然因素的必然联系,例如在自杀因素一章中指出夏天比冬天自杀的人多的原因在于冬天的社会活动更容易展开,如果说集体生活包含使自杀率发生变化的原因,那么自杀率必然根据集体生活是否活跃上升而下降,至于比较确切的确定这些原因则是本书的目标,同时自杀并非仿效行为,因为仿效只是使一种装填更加明显,这种状态才是引起自杀的真正原因。 第二编里,涂尔干提出用溯源分类法把自杀分为三种类型,即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反常自杀。而这三种类型的自杀,成因有可以分为两种。利己主义自杀和利他主义自杀主要是由社会与个人之见的联系的不同程度所造成的不同自杀类型,而反常的自杀则是由社会管理个人的方式所造成的后果。

通过对不同宗教教派在自杀率上明显差异的分析,杜尔克姆提出他的理论假设:群体整合程度不足是导致利己型自杀率上升的条件。整合性强的社会群体通过共同的规范和强有力的权威控制着成员的四项行为,使成员完全归属于群体。在个人遇到挫折时可以得到群体的保护和支持,因此群体的整合是遏制成员自杀倾向的社会因素。相反,个人主义的兴起增强了个人的独立性,消弱了对个人的约束和控制,降低了成员对群体的归属感,松弛了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挫折或步行被看做与他人无关的私事,不可能指望得到群体的援助,这使得那些遭遇不幸的人很容易陷入沮丧、绝望而难以自拔,进而采取自杀以求解脱。利己主义者更多的进行思考和怀疑,他们渴望摆脱一定方面的无意识状态,强烈的反抗着对给定目标的遵守,他们思考价值、怀疑价值(价值是社会赋予的),并渴望自身建立价值。这便意味着其与社会联系的松弛。利己主义者们渴望亲自建立新的道德观念和价值体系,但他们的力量过于渺小,他们无能爲力。凃尔干说利己主义的状态和人的本性必然矛盾的。似乎隐含的说,人的本性便是依属于社会。那麽,利己主义者是无望的、忧伤的。他们与社会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松弛了,于是,他们与生命在一起的纽带便也松弛了。在我看来,利己主义可理解为个人主义对社会一体化的对抗。而利他型自杀则有两种表现形式,种是义务性自杀。这类自杀并非出于自愿,也不是个人享有的权力,而是群体强加给个人的义务。第二种表现是负疚性自杀,如果群体对成员抱有很高期望,同时成员对群体怀有强烈


的归属感,在成员辜负了群体期望时,就会感到强烈的耻辱和自我价值的丧失,从而选择自杀向群体谢罪。义务性自杀和负疚性自杀并不意味着个人在群体中受到鼓励或处于某种有利状态,而是表明个人完全献身于群体,服从群体一直,为了群体利益即使付出生命也在所不惜,它们绝不是利己主义或个人主义的反映,而是一种忘我精神或利他主义的表现形式。他型自杀的原因是过度的社会整合。

利他主义自杀分义务性利他主义、非强制利他主义、强烈的利他主义三种。利他主义如,在印度,社会风尚要求寡妇在其亡夫火葬的柴堆上举行自杀仪式,又如在日本,武士绝对服从社会的要求,甚至可以在社会规范的要求下,自愿剖腹自杀。在利他主义中,个人渴望摆脱他个人的生命,以便进入他看作他的真正本质的东西中,与利己主义不同的是,利己主义者的忧伤是因为他认为世界上只有个人才是真实的,而过分的利他主义者则相反,他的忧伤产生于个人在他看来是多么不真实《自杀论》235页),所以生命对于利他主义者是障碍。其中,涂尔干详细分析了以军队这个特殊群体的利他主义自杀。发现军队的高自杀率不是因为婚姻、家庭、酗酒、服役期等原因,而是个性不强或利他主义。军队是一个低级社会的结构,它有其自身严密性,把每个人紧紧包围起来,并使每个人不能自由行动,种结构是产生利他主义的天然土壤。这种利他的自杀需要极大的激情,而军队的高度一致性团结性也孕育了这种激情。验证了利他主义的自杀也受社会群体的影响。

第三种类型的自杀——反常自杀。即面对社会关系社会地位的突变引起的反常的自杀。反常的自杀共分两种,一种是经济混乱引起的,另一种是离婚引起的。经济危机或工业危机打乱了社会秩序,使得个人社会关系混乱,个人在混乱中如果不能及时调整恢复正常的关系网络,就会导致自杀。而婚姻的突变,也是同样,但是对于离婚,男女表现出来的自杀倾向大小不同。由于男子从婚姻中得到的好处比女子多,所以当他们失去婚姻的约束时,自杀免疫力也下降。家庭也属于社会关系的一种,所以婚姻对自杀率的影响也属于社会因素对自杀的影响。

以上就是涂尔干在《自杀论》第二编中所分的三种自杀类型,然而理论和现实的不同点在于,现实生活中并不只有单纯的自杀类型,而是派生出这三种基本类型的混合。即反常的利己主义自杀、反常的利他主义自杀、利己-利他主义自杀。在这章里,,涂尔干还通过数据证明了自杀与自杀方式无必然联系。到这里,涂尔干先是否定了心理因素,自然因素和自杀的必然联系,又根据溯源法把自杀分为三个类型并且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第二编的主要内容就是这些。

第三编则开始深入分析社会因素、社会现象对自杀的影响。既然说自杀不是由于各种自然原因,而是社会因素所影响的,那么必然有一种力量对个人的自杀倾向有指引作用。涂尔干提出,这种力量,就是集体力量,由个人的总和产生,又高于这个总和。个人意识联合之后产生新的精神,这种精神存在它自身独特的司考方式,也即集体力量,继而产生新的社会力量;这种力量也即社会意识也是外在于个人的,它是真实存在的,社会意识不能通过直接观察被认识,而是要用呢迂回复杂的方法逐步接近。个人力量和集体力量的不断抵抗下,会产生基本的道德观念:正因为个体的异质性、才有不同意识的碰撞产生一种高于个人的社会意识,而碰撞出的意识正是大部分人的共同点,这些共同点使得人们有对某些现象的共识,道德由此而产生。

这些意识在社会中形成不同的思潮——利己,利他,反常。一个社会的三种思潮成一定比例组合,就是典型的道德,当着三种思潮相互克制时,道德因素就处于一种使人不产生自杀念头侵袭的均衡状态。但是不同的人受社会的影响也不一样,所以,自杀存在是正常的,自杀率在社会环境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也会趋于稳定(三种思潮的均衡制约)。至于对具体的某个人来说,只能归咎于他随着年龄变化对社会的依赖性或者说受集体力量影响的不同。着作者讨论了自杀作为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发现关于自杀的立法可分为两个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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