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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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川人发[2009]14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9.02.24 【实施日期】2009.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

行)

(川人发〔200914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由于国家尚未出台事业单位新招聘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问题的有关政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聘用制度以及收入分配制度等政策规定,现对事业单位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事业单位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的工作,应当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主要负责人的职级待遇、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以及有关职员岗位的空缺情况与本人取得的学历、学位以及工作经历进行。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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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2f63e97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c36c5d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