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学学派 1、 自然法学派 【1】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代表任务为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主要观点:一、社会契约论;二、人权。“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三、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 格劳秀斯 Hugo Groticus(1583~1645)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托马斯·杰斐逊 Jefferson Thomas(1743~1826)美国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和科学家,第三任美国总统(1801~1809),民主共和党创始人。1775年5月,杰斐逊作为弗吉尼亚代表参加在费城举行的第二届大陆会议,和富兰克林等五人组成委员会起草《独立宣言》。 【2】20世纪新自然法学派 新自然法学派指20世纪出现的以自然法为依据的国际法理论,成为自然法理论的“复活”或“复兴”。其特点是把某种价值观或法律观等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 罗纳德·德沃金 Ronald Dworkin (1931~)当代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德沃金出生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先后在哈弗大学、牛津大学和哈弗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耶鲁大学获得硕士学位。 雅克·马里旦 Jacque Maritain(1882~1972)法国哲学家。新托玛斯主义的主要代表。他力图依靠科学和理性证明宗教世界观的合理性,认为上帝是知识的唯一依据和来源,科学只能认识经验世界,唯有信仰才能认识超验世界。著有《从柏格森到托马斯·阿奎那》等。 罗尔斯 John Rawls(1921~2002)美国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生于巴尔的摩。1950年获得普林斯顿大学博士学位,1971年正式出版发行《正义论》。荣获1999年度美国国家人文科学奖章。 2、 19世纪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在实证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汉斯·凯尔逊 Hans Kelsen(1881~1973)20世纪西方法学最富盛名的法学家之一,他在法学研究中独树一帜,高举形式主义的大旗,以其“纯粹法”理论享誉世界。 赫伯特·哈特Herbert L Hart(1907~1999)他的主要著作是:《法律的概念》(1961),《法律·自由和道德》(1963)和《惩罚与责任》(1968) 等。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同时也是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 3、 19世纪末社会法学派 十九世纪末叶产生的一个法学流派。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特征:1、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2、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骥、埃利希和庞德。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美国二十世纪著名法学家。他是“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早期代表人物。该运动主张更加实用地并依据公共利益来解释法律,并侧重于实际发生的法律过程,反对当时美国法学界盛行的法律实证主义。 本杰明·内森·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1870~1938)美国著名法学家,社会法学派的重要代表,曾担任过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对美国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其著作有《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中的矛盾》及《法律与科学》。 4、 功利主义法学派 该派的创始人是边沁,代表人物有休谟、孔德、密尔等。功利法学派的主要观点:把功利、利益、效用作为人行为原则。 孔德Comte(1798~1857)法国实证主义法学家,社会学家,西方社会学的创始人。1798年1月18日出生于蒙彼利埃城,1857年9月5日卒于巴黎。 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生于伦敦,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著名的自由主义法学家。《论自由》一书是密尔最具代表性的著作。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英国哲学家、法学家、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奠基人。1789年发表的《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奠定了他作为功利主义哲学旗手的地位。 5、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历史法学派 该派的创始人是德国格丁根大学法学教授胡果。他们的学说代表的封建贵族的利益。代表人物:普赫塔、尼布尔、艾希霍恩等。 历史法学派的主要观点:强调民族精神,主张继承历史传统,重视习惯法,反对制定普遍适用的法典。 萨维尼Savigny Friedrich Karl von (1779~1861)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近现代德国私法体系及其理论创始人。1815年与人合作创办《历史法学杂志》,1817年被任命为普鲁士枢密院成员,两年后任上诉法院法官和最高法院顾问。 普赫塔Georg Friedrich Puchta(1798~1846)普赫塔是继胡果和萨维尼之后,历史法学派的另一位主要代表人物。他师从于萨维尼,是萨维尼在柏林大学教授职位的继任者。其主要著作有《习惯法》、《潘德克顿教科书》、《教会法入门》和《法理学教程》。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3dbaaa8d1f34693daef3e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