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与正义的关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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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与正义的关系

(一)

本章试图解决功利主义理论中唯一真正的难题:协调正义与功利看起来的对立,因为“正义作为在类属上不同于任何利益的某种绝对之物„在观念上是与利益对立的。42

密尔先对“正义”做了一番细致的考察,找出了五种正义规范的共同属性:即正义是尊重人的法定的、道德的、应得的、约定的、天赋的权利,并且正义与平等相关。从词源学上讲,正义与法律相关,“即便当实际上实施的法律已不再被接受为正义的标准的时候,法律法令的观念也仍然在正义的概念中占有主导地位。48





接着,密尔借助“义务”概念将“道德(义务)”与价值的其它领域区分开来。义务蕴含着惩罚性制裁观念:“义务这一概念总是包含着,我们可以正当地强迫一个人去履行它。义务这种东西是可以强行索要的。„具有义务的人本人是没有权利对强制履行进行抱怨的。49那么在这种以义务为特征的一般道德领域内,正义与其他道德领域怎么区分呢?密尔借助“完全强制性义务”“不完全强制性义务”来区分,正义属于前者:“完全强制性的义务,是可以使某个人或某些人拥有一种相应权利的义务;而不完全强制性义务,则是不产生任何权利的义务。50因此,正义通常包含着个人权利的观念:“正义不仅仅意味着做正确的事情并且不做错误的事情,它还意味着某个人能够向我们提出某种要求作为他的道德权利。51

再下来,密尔考察了正义观念的两种要素:一是行为规则,二是赞同行为规则的情感(即正义感)。密尔说,正义感情中的道德成分源自利益。正义感中惩罚侵犯的欲望来自两种情感:报复和同情心。正是社会同情心的支配使得正义感与社会公共利益联系起来,也使得正义感具有道德成分。密尔接着说,与正义相关的权利可以还原为“伤害”和“惩罚的要求”两个要素。也就是说权利可以还原为社会功利。当然这牵涉到一种特别重要的、极其动人的相关功利:“这种所涉及到的利益便是安全利益,对任何一个人的感情来说,它都是所有利益中最重要的利益。55要求所有同胞联合起来保障生存基础的要求比普通功利要强烈得多。

上述密尔对正义与功利的推理未必很有说服力,但密尔的基本观念却是极为清晰的:义和权利可以还原到功利,不过是一种极特殊的功利,以至于正义和利益似乎有一种本质的区分。“基于功利之上的正义乃是一切道德的主要部分,而且绝对是最神圣最具约束力的部分。正义其实是一类道德规则的名称,这类道德规则就人类福利的基本要素而言要比其他任何生活指导规则具有更加密切的关系,因此具有更加绝对的义务性。60在这里,密尔似乎继承了霍布斯的精神,将人类在防止相互伤害,维护安全方面的利益放置到至高无上的位置:“对人类的福利来说,禁止人类互相伤害的道德规则最为至关重要(决不可忘记的是相互伤害也包括错误地干涉彼此的自由),而其他任何行为准则无论多么重要,也只不过是向人们指出了如何处理某种人类事务的最好方式。61

密尔还补充说,公正是履行正义义务的必要条件而重要。不过平等和公正的重要性却还有另外的原因:“社会应当平等地善待所有应得到它平等善待的人”63,这个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的最高抽象标准,是直接蕴含在最大幸福原理之中的。这是因为,“一个人的幸福,如果程度与别人相同,那么就与别人的幸福具有完全相同的价值。所以,“每个人都只能算作一个,没有人可以算作一个以上。63

最后,密尔总结说:“一切正义的问题也都是利益的问题。„正义观念就不再会成为阻碍我们接受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一块绊脚石了。正义仍然代表一些社会功利的恰当名称,这些社会功利作为一个整体,要比其他任何社会功利重要得多,因此也更具绝对性和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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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密尔对功利主义与正义的联系地论述,是对反对边沁的功利主义者的回答,边沁功利主义的反对者认为功利主义在追求社会的最大福祉的同时可能会忽视社会中个体的正当利益,进而会损害到个体的正当利益。他们认为功利主义体系中缺乏正义、自由和平等诸权利。密尔是如何回答的呢?他提出了他的正义、自由、平等观点,并且认为这些权利不是绝对的、抽象的自然权利,而是以功利或人类福利为基础,即权利的对象是人类福利的组成部分。尔在这一章中首先分析了正义与非正义的所共有的特性,指出正义的实质性内涵就是权利。并且提出了五种与正义相关的权利。再从词源意义上对正义进行考察,阐述了正义的特征,也就是正义与其他德性的区别:正义具有权利相关性。而在论述正义的不同类别时,密尔提出了自己独特的看法,即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并对这两种正义进行了区分,指出法律并不是评判正义的最终标准。他举了在一个生产联合体内,分配报酬的例子,一种支持多劳多得,另一种反对按劳取酬。前者要求维护个人权利,后者提倡同情弱者。两种正义原则发生冲突,实质上是权利上发生冲突,强者的权利与弱者的权利。那怎么解决呢?密尔认为,要想解决这种种纠纷, 除了功利主义的方法外是没有什么别的办法的。密尔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决的原则,同时也指出了权利与功利的一致性关系。又如,在税收份额的分配问题上,密尔也提出,除功利主义之外别无他法。

由此可以看出,密尔实际上是将道德融入了功利之中,引入了“利他”的德行作为功利主义的目的,功利主义对道德目的的强调,是有积极意义的。首先,只有明确了道德的目的性,发现道德同其他事物的因果联系,才能寻找出道德的真正起源。其次,只有弄清了道德的真实本质,才能正确地发挥其功能。再次,只有掌握了合理的道德标准,才能在道德冲突时做出正确的选择。最后,就当代来说,功利主义对道德的强调,是对基督教禁欲主义伦理学的一次有力批判和打击,从而推动了当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发展。

(三)



但是,反对功利主义者认为,尽管功利主义提出了平等权利的主张,但功利主义的这 种平等待人原则只是实现价值最大化的途径,因为功利主义的首要不是平等待人,而是创 造出有价值的情形,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还是有功利。罗尔斯称之为一种目的,意指正当行 为的标志是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平等待人。他认为功利主义在产生最大利益总额的前提下, 往往是可以允许侵犯一部分人的平等的权利自由。这样,原则上就没有理由否认可用一些 人的较大得利补偿另一些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多数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 少数人的权利。罗尔斯因此认为功利主义未在人与人之间做出区分,没有平等看待每个人的权利,功利主义的平等待人原则至多也只是达到功利目的的一种手段。

然而,应当如何理解密尔的功利主义的平等权利原则呢?以下是我的一些看法。密尔在《功利主义》中一再声明,“构成功利主义行为对错标准的幸福并不是行为者一己的幸福,而是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而这一点是攻击功利主义的人很少公平地予以承认的。己所欲,施于人”“爱邻如爱己”,构成了功利主义的完美理想。这段论述清楚地表明,密尔所主张的平等权利原则的道德要求,也是一种道德目标。功利主义平等原则与与其他平等原则的差异之处就在于,它既是义务要求,也是道德目标。这就表明密尔的平等原则是体现公正的,对于社会上每一个人而言,只要具有正常行为的能力,只要有合乎公正的制度运行,每个人就都有平等地实现自己幸福最大化的权利。

(四)


密尔在对功利主义的扩展和康德义务论的吸收基础上,在其功利主义思想中增加了对道德、权利、义务和正义的论证,激起了双方支持者的指责,他们认为密尔的思想已经完全背离了功利主义的实质,按照功利丰义的道德理想,应该是一种以个人和社会利益为核心的学说,而与义务论无关。然而,密尔在功利主义中加入利他和自我牺牲的论述,在本质上并不有损于对功利主义的信仰,他是在增加个人利益的基础上来增加社会的利益。他的理论仍贯彻了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同时又挖掘出人的内在道德约束力。最重要的是注重社会的正义问题。密尔在其理论中将他的正义观与道德紧密结合。他认为在法律解决不了的损害行为应当由道德来进行谴责以此来体现公正。他十分重视道德原则在人们行为当中的重大作用。尔强调每一个人都应自觉的遵守道德原则和道德义务。他认为促进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应该是我们对他人的义务的范畴,相反我们的义务是不侵犯他人的私人道德领域,否则就是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违背了正义原则。密尔对道德原则的强调,使得正义原则在其功利主义理论体系中占有了重要的地位,此后的功利主义都从不同方面继承了密尔的这一思想。

密尔努力寻找正义与功利两个矛盾之间的平衡,是对功利主义思想的创新,他能够清楚地认识到以往功利主义的困境所在,并针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理论和观点,他的理论在遭受批判的同时,也能保持其生命力,这是难能可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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