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保证金的区别: 定金——是对债权的一种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书面形式的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一般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但法律规定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订金——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开发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保证金——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有合同保证金、投标时的履约保证金、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等等。首先,履约保证金在法律上其性质相当于定金,是对履行合约的保证,这种情况就不能退回。但它只单方面对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对招标人提供合理保护,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履约保证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掌握在招标标的额的5%-10%。如果是对品牌的质量及商誉的保证,则应该可以退的。 押金——押金是租赁合同承租人为了履行合同义务担保而支付给出租人的金额。租赁期满,如果承租人不偿还租赁物或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从押金中扣除,如果承租人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租人须将押金退还承租人或抵作租金。若租用照相机、摄像机、自行车时,出租人一般要收取押金,其押金额往往大于或等于租赁物实际价值,用押金作担保,迫使承租人归还租赁物。对于这种风险较大的租赁合同,规定押金条款是合理的,而且也是非常必要的。但大额标的物出租时,法律一般不允许收取押金。 一般情形下,没有特别约定时,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不是定金,没有双罚性质。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要注意,根据合同的约定,有时它们在性质上就是一种定金。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5920fd0bf64783e0912a21614791711cd7979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