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严禁截留和挪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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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严禁截留

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4]284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17 【实施日期】2004.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收费 资金管理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的通知

(渝办发[2004]28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39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资金管理,从制度上确保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91日起,对我市政府举办各类学校的收费资金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校收费资金管理范围

根据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 1 / 2








财〔1996101号)规定和近几年学校收费改革政策,学校收费资金管理范围包括:

(一)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市政府“一费制”有关规定收取的杂费、借读费、住宿费收入。

(二)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普通高级中学,包括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学费、择校费、住宿费收入。

(三)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或市政府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培训班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或市政府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短训班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函大、夜大、电大、远程教育(网络教育)学校,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或市政府规定收取的学费、委托培养费、短训班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六)上述各类学校在合作办学过程中,按照财政部和市财政部门规定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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