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7]7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06 【实施日期】2017.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按照市委“债务要有数、规模要有度、债务要分类、管理要有规、用债要有方、结构要调整、偿债要有责”的要求,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协调统筹政府债务管控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切实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 / 2 一、清理并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转型 本通知所称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以及接受政府委托等方式实施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国有单位。 包括2014年政府性债务清理甄别认定有政府性债务余额的融资平台公司,截至2016年底纳入重庆银监局监测的融资平台公司、财政部重庆专员办调查统计确定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的融资平台公司。 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上述范围内,锁定融资平台公司目录名单,实行分类处理。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空壳类”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对兼有政府融资和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职能的“实体类”融资平台公司,要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通过兼并重组、整合归并同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88c07ea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e1a76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