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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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依法治教力度,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净化教育发展环境,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维护广大教师为人师表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

1在校外固定场所进行教学活动(艺术类培训)辅导三名以上学生收取钱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收取钱物的。

3、利用学校设施设备私自收带本校学生或外来学生收取钱物的。 4擅自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含辅导班、文化课、艺体特长班等)中兼课获利的。

5、利用职务之便为退休教师或其他教师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民教育培训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2、禁止在职在岗教师利用寒暑假、节日、双休日及其它课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和利用职务之便,暗示、动员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在职在岗教师是指,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及职教中心、进修学校、特教学校的教职工。

3、未经教育局批准同意,在职在岗教师不得擅自受聘于民办教育训机构兼职代课。 三、处理办法

凡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由于教育、监管不力,本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被举报查实的,年累计查处3起以上,全县通报批评;查处5起以上,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级,校长任职考核一票否决。

2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被举报查实的:初次由校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校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模和职务晋升资格,并由学校对其年终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二次予以全县通报批评,降一级职务聘任并取消三年内职务晋升资格;次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根据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扣除当年绩效工资。 3、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直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给予严肃处理:一是教师以诱导、变相诱导的方式,召集人数较多,从事分批办班式有偿家教的;二是校领导干部从事有偿家教的或为之提供便利条件的。

4、教师利用职务之便,为社会机构、个人介绍生源,或未经批准在社会机构兼职兼课的,与从事有偿家教同等处理。


四、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

各乡镇总校、县直各级各类学校要广泛宣传严禁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文件精神,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学校要设立在职在岗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箱和举报电话。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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