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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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执业药师培训中

心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1.11.29

【文 号】国药监人[2001]581 【施行日期】2001.11.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 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药监人[2001]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局及有关单位:

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人[2001]457)精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专家对第三批申请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单位进行了审评,经局研究同意,现将符合条件的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名单公布如下: 一、安徽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安徽中医学院培训点 )

二、重庆市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重庆医科大学培训点 )

三、山西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山西生物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山西医科大药学院培训点


)

四、贵州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由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贵阳医学院和贵阳中医学院联合组成 )

五、黑龙江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由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中心、哈尔滨商业大学食品与药物工程学院和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药学院联合组成 )

六、山东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由沈阳药科大学山东省函授站和山东中医药学中药学院联合组成 )

七、河北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由河北省医药教育中心和西安交通大学药学联合组成 )

八、云南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由云南大学药学院、昆明医学院和大理医学联合组成 )

九、上海市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医药职工大学培训),同时将复旦大学药学院执业药师培训中心调整为上海市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培训点

十、增加河南中医学院为河南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培训点

十一、增加内蒙古民族大学蒙医药学院为内蒙古区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培训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7903ec374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b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