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管理办法 河海校财〔2011〕26号 研究生培养业务费是学校为研究生教育工作提供的保障条件之一,应直接用于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为加强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管理,加强研究生培养学院(系)的统筹能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业务费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人6000元,分4年拨付;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每人3000元,分3年拨付。 二、培养业务费使用范围 1、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试(实)验费; 2、必要的专业参考书刊与资料的复印、购置费; 3、必要的小型低值仪器费; 4、学位论文印制费; 5、发表学术论文版面费; 6、参加社会调查、学术会议和论文阶段调研的差旅费; 7、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评阅、答辩时的评审费(硕士研究生总额上限1500元,博士生总额上限3000元)。 三、培养业务费使用管理 1、实行“学院统筹、经费包干、跨年度滚动、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2、2010级及以后的研究生培养业务费按学术型研究生总人数划归所在学院(系)统一使用,采用学校(研究生院、财务处)、院(系)及导师三级管理: (1)每年5月,研究生院根据当年人数和所在院(系)造册,交财务处按规定拨款; (2)财务处建立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专用账户,并按人数将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划拨到院(系); (3)院(系)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管理; (4)在办理报销手续时,需经导师和院(系)主管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方能进行; (5)用培养业务费购置的有关仪器设备、书籍资料等属公有财产,应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6)研究生院与财务处每年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规问题,将严肃处理。 四、其他 1、各学院(系)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出台本院(系)的具体实施办法。 2、本办法自2010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8ea76ab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1eb20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