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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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贷款贴息资金使用

及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 号】珠经贸字[2008]241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及管理

暂行办法

(珠经贸字[2008]241 市经贸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经贸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在我市部分银行、担保机构推进“四位一体”融资模式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珠经贸字[2008]138号)的要求,为改善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调动银行和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根据纳入我市“四位一体”平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需要,专项用于补贴中小企业贷款利息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实行按年度申报,由珠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经市经贸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同意后实行年度一次性补贴。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铺底资金。 (二)市财政每年根据需求的增加而增补的资金。

第三章 补贴范围、期限和比例

第五条 在我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中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 第六条 贷款期限,由贴息资金承担补贴的贷款期限在三年以内。 第七条 贷款贴息按项目贷款额应付利息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补贴,补贴一般不超过应付利息的50%,每个项目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纳入“四位一体”融资平台操作的贷款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依法纳税;

(三)申请贷款贴息单位的项目是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四)项目承担单位经济实力较强、信誉好,具备及时还款能力; (五)企业自有抵押物不足,需要担保机构给予信用担保的项目; (六)凡已经列入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章 项目申请、审核流程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可从珠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信息网(zh.gdsme.com.cn)下载相关表格(四位一体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一式四份填写完整,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贷款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银行与贷款企业来签署的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公司和银行公章);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98f274ea7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8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