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参与珠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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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参与珠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财评[2005]2 【发布部门】珠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5.11.09 【实施日期】2005.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介机构参与珠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财政局以珠财评[2005]2号发布 2005119日)



为推动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保证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促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珠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规定,并参考省财政厅《中介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暂行办法》(财监[2000]17号),制订本办法。 一、中介机构选聘基本原则

(一)信誉优先原则。通过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推荐与机构自行申报相结合,选择信誉良好、执业规范、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丰富的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1 / 2










(二)资质认定原则。通过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及其对应的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对中介机

构、及其执业人员实行必要的资质认定。

(三)公开选聘原则。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促进和提高评价工作质量,保证工作进度。同时,也可以根据评价工作涉及的范围和项目不同,选定合适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或专家。

(四)业务跟踪和评价业绩建档考核原则。通过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或专家的评价工作建立跟踪档案考核,保证评价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发展和建设评价队伍。 二、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会计、评估、工程造价行业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对应的有效专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市级财政部门认可的评价资格,且执业时间3年以上;

(三)有5人以上接受过由市财政局举办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四)相关中介机构应具有一定数量与评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其中:会计审计类注册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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