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12.09.28 • 【字 号】沪国税征科[2012]33号 • 【施行日期】2012.09.2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意见 (沪国税征科〔2012〕3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41号,以下简称《公告》)的精神,规范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管理,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实施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开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是税务机关的光荣使命,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基金开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积极实施。 二、加强领导,组织落实 根据《公告》要求,此项工作在今年10月份申报期前必须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应加强领导,积极组织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对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主动积极与区县政府沟通协调,争取地方上的支持。在组织业务学习的同时,各征收分局应做好户管调查工作,摸清家底,并及时通知基金缴纳义务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市税务二分局应对电器电子生产行业提前进行分析,结合税收缴纳情况和其他掌握的信息,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监控分析工作;稽查分局也应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检查列入稽查范围内,积极组织专项稽查工作。 三、加强培训,做好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培训计划,市局将适时安排各单位的师资培训。各单位师资人员回本单位后,应在分局的组织下,积极开展对本辖区的基金缴纳义务人的业务和操作培训;同时,在日常征收管理中做好基金征收的业务宣传和解释工作,提升服务质量。 四、规范征收,加强管理 (一)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二)本市基金的申报全部采用网上电子申报,补申报需至办税服务大厅的,征收分局应提供纸质申报表。纸质申报表按《公告》附件2由各征收分局自行复印,市局不统一安排印制。 (三)基金征收使用统一的税收票证,具体是指: 采用网上电子申报缴费方式:已确定为电子申报方式的基金缴纳义务人网上申报缴费成功后,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缴款凭证》作为缴费凭据,如需正式完税证明,可至主管税务机关换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采用上门申报缴费方式:基金缴纳义务人持纸质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采用以上两种方式申报的基金缴纳义务人如办理误收退库,由税务机关开具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a27cf94c2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d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