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的管理 【摘 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既细致又严格、既繁琐又规范,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抓好非税票据管理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总结,是对资金的错误走向作出纠正的过程,也是以此作为单位再次用票资格的依据,坚持以票管费、票款同行,才能从源头上控制好非税资金,才能保障“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财政;票据;领购;核销;管理 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票据管理与监督制度,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执收时,基本上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但是许多省级各执收部门由于利益驱动纷纷制定适合本部门利益的管理办法,下级部门对上级制定的政策只有无条件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票据管理的执行力度,使得一部分非税资金逃避了财政专户管理,减少了财政收入。 1 基层财政票据使用情况 目前,基层财政票据供应渠道比较混乱,既有财政部门供应的,又有税务部门供应的,既有省直供,又有市直供,还有部门一条边直供的。如民政部门社团票据,林业部门两金票据,公安部门身份证收费票据,交通系统规费票据等直接由省主管部门供给。即使在财政部门内部,也是既有专职供票机构,又有兼职行为,如矿产资源补偿费票据就由经济建设口发放。票据的使用也不规范,有的将财政票据当税务发票使用,有的用非往来票据作往来票据用,有的将收费票据视为罚没收据,用于收取罚款、赔款、押金及违约金等,有的用专用收据代普通收据,还有的作废票据、过期收据继续使用,出现一票多用或混用票据现象,等等,不一而足。 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团体收款票据的发放与政策严重相悖。无论在预算外资金管理还是在非税收入管理文件上都有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收费票据管理参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执行,但在现实中财政根本无法对社会团体收费票据进行监管。还有如民政发放的协会票据县级无权过问;涉税项目的行政事业收费财政不便管理 。 财政票据使用不规范。一是混用票据。少数单位对收费(基金)票据和内部往来结算收据的使用规定的政策界限分不清楚,收费不开具规定的收费(基金)收据,而是用内部往来结算收据和地税部门的服务性统一结算收据收费,人为混用、串用票据。二是自印票据。个别单位收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而是自印票据或从市场上买来的收款收据收费。三是票据填列不全。经检查,相当一部分票据未列明收费项目、代码、性质、标准等基本要素。票据的开具必须规范、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完整,严把票据核销关,及时纠正票据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2 加强财政票据管理 票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了“三乱”现象重新抬头。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部门预算,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软硬环境,针对财政票据管理的薄弱环节,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 一是实行票据管理员制度。确保各单位在财政票据发放、领购、使用、核销等项工作中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政策,防范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多头领票、多人管票,杜绝财政票据领用、发放、保管等方面的混乱现象。对票据的购销及保管 实行微机管理,加强票据的回收和年度检查,对各单位已使用的票据进行审核把关,建立严格的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票据购领和核销制度。 二是实行财政票据管理责任状制度。财政部门通过与各个用票单位逐一签订财政票据管理责任状,从财政票据的领购、核销、使用等方面,科学界定各方的职权和责任,进一步突出单位主管领导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促使各单位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管理。 三是理顺票据管理关系。从省级做起,规范票据管理,把票据发放权全部下放到县级,从源头上遏制乱收费和票据管理混乱现象;对于基层各部门应上解的收入按规定由县级分级上解,省拨给下级的各项资金也拨到县级财政部门;对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部门征收代扣代缴后,将余额纳入财政管理,保证部门预算的真实完整。 四是建立作废票据回购制度。县级财政在领取各类票据时都按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购买,县级要承担一定的运输、保管及检查费用,并且,县级为了保证票据供应,往往领用的票据比预计需求要多一些,而省级财政部门为加强票据管理,每隔几年就要进行一次更新换版,省级财政部门对作废票据未实行以旧换新,这部分票据购买成本及费用要由县级承担,因此,每次换版,县级财政都要承担差不多万余元的损失。县级财力毕竟有限,建议省级财政部门建立作废票据回购制度,切实减轻县级财政负担。 3 建立健全票据领购制度 按照“凭证申购、归口管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保障供应、”原则,细化财政票据操作规程,强化非税票据日常管理,严格执行“票款同行”政策,坚持以票管费、以票控收,严格执行票据的购领、保管、稽查、缴销制度,确保票据“万无一失”。 一是单位凭证购领财政票据。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在领用票据时,财政部门票据监管机构审查符合规定后,统一发给领购单位《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和《财政票据购领手册》,建立票据领用台账,填写票据领用申请表,电子化管理,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和网上对帐查询系统,强化票据发放、核销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和单位收费行为。 二是坚持“验旧换新” 的原则。单位再次购领财政票据时,除保留上次购领的少量票据备用外,还要出示《财政票据领购手册》和填写《财政票据核销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用票单位留存,第二联票据监管机构核票,第三联财政主管处、科、室备查),内容包括已使用的票据名称、领购时间、册数、起止号码、收取资金的数额和已划缴财政金额、未缴财政金额等,并附已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银行入库凭证复印件,经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审核,确定其所收取的资金与已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相符后,方可继续购领票据。如票款不符或资金未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有权停止供应票据。 三是强化票据稽查。 加大财政票据稽查、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加强日常稽查和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逐步规范和完善乡镇卫生院和城区医院的票据管理办法,掌握全市医疗收费情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规范医疗卫生收费管理的新路子。针对公安系统、教育系统收费及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对非税征管中违纪行为,坚决按照《条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杜绝乱收费、乱罚款、滞留、坐支、挪用等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入库。 四是严格执行票据核销程序。单位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 管期一般五年。对于个别用量大的财政票据存放五年确实有困难的,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经有关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省级单位的由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销毁,省以下单位的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负责汇总造册其本地区应销毁的财政票据,报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批准后进行销毁,核销委托银行代收的财政票据时须与财政专户进行核对帐目。对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有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批准后核销。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购领手册》。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Z]. [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Z]. [3]陈国辉,迟旭升.基础会计[M].2版.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6. [4]姚继兵.加强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方法[J].法制与经济,2006(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c221dfcd0d233d4b04e692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