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 类型 资助对象 资助学段 资助项目 资助标准 萧山区学生资助体系一览表 备 注 经费保障 萧山户籍的全日制中小学生、3周岁以上的在园幼儿: 1. 持有有效期内的《杭州市萧山区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救助证》家庭的子女; 2. 持有有效期内的《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家庭的子女; 3. 依法由区社会福利机构教 监护的未成年人、农村五保范围的未成年人和孤儿; 育 4. 持有残疾证的残疾学资 生; 助 5. 革命烈士子女; 6. 持有有效期内的《低收(券) 入农户联系册》的低收入农户家庭的子女; 7. 因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幼儿和中小学学生。(因灾一般指家庭发生火灾、洪灾等;因病一般指学生家庭成员中出现如下情况:患癌症、尿毒症、白血病等大病重病或因重病伤死亡。) 学前教育 保育费 ①资助其所读幼儿园保育费的50%。其中残疾学生(第4类)资助其所读幼儿园的保育费。 ②根据萧价[2009]29号文七类对象在各类部门办、民办件,幼儿园保育费收费标准为:幼儿园就读的,其资助额度按我区日托五星级每人每月370元、四公办幼儿园的有关收费标准资助。 星级每人每月300元、三星级每人每月230元、二星级每人每月180元、一星级每人每月130元、未评等级的按每人每月100元收取。 义务教育 住宿费 爱心营养餐 生活护理费 ①住宿费:400元/生·年(未免的资助住宿费); ②爱心营养餐:750元/生·年; ③残疾学生在①②基础上,资助其生活护理费。 ①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对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特教班学生; ②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其资助额度按我区公办学校的有关收费标准资助; ③各类择校生不享受教育资助。 由区、镇街两级财政予以保障,其中学生户籍所在地镇街财政负担20%;区级财政负担80%。 高中教育 普高 学费 代管费 资助学费、代管费根据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资助。 各类择校生不享受教育资助。 资助 类型 资助对象 资助学段 资助项目 资助标准 备 注 “九证”:家庭户籍本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在萧的有效暂住证和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实际居住1年及以上);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1年及以上);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1年及以上);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发的合法生育证明;浙江省籍学生需提交《义务教育登记卡》,外省户籍学生需提供流出地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 经费保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①民工子弟学校属直属的,由区级全额承担;②民工子弟学校属镇街及平台属地的,镇街及平台承担20%,区级承担80%。 具体见萧教计〔2009〕32号文件。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具备萧政办发〔2008〕138号文件所列 “九证”条件(见备注); 2.由镇街中心(辅导)学校统一报名、安排后,因公办学校学额无法容纳而安排到有关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 其 他 资 助 民校就读资助 义务教育 750元/学期·生 义务教育阶段萧山户籍及符合免费条件的非萧山户籍在校学生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免费义务教育 ①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实“符合免费条件的非萧山户籍结算减免; 在校学生”是指必须符合“九证”②杂费按初中130元/生·学要求(见上栏划线部分)。 期、小学100元/生·学期减免。 ①国家助学金标准:1500元/生·年; ②资助面:在校生6%(在校生依据当年事业统计年报数据)。 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校内人民助学金制度(按事业收入的5%安排),作为教育资助券、国家助学金资助制度的有效补充。 高中教育 国家助学金 普高 资助对象中的普通高中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区级及以上 财政承担 校内人民助学金 学校按规定提取 资助 类型 资助对象 资助学段 资助项目 资助标准 备 注 经费保障 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其 他 资 助 高中教育 国家助学金 1500元/生·年 ①“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教育资助券”资助条件的“七类”对象(即原“五类生”和“贫困生”); 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级工除外)。 区级及以上 财政承担 中职 免学费 免学费标准按照区物价局批准、实际收取的学费执行。 各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费额度按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执行并给予补助,高出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具有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职高)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校内人民助学金 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校内人民助学金制度(按事业收入的5%安排),作为教育资助券、国家助学金资助制度等的有效补充。 学校按规定提取 补充 说明 各学校(幼儿园)在做好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园、入学教育资助工作的同时,应建立健全人民助学金制度和奖学金制度,切实落实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的经费安排。高中段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建立校内人民助学金,其他学校(幼儿园)要安排适当的经费,以用于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其他学校(幼儿园)要安排适当的经费,以用于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c4d763695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7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