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关于宗教工作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一 宗教工作法治化是推进宗教事务管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宗教工作法治化不仅体现了党的执政方式的科学化变革,同时也彰显出党对宗教事务管理的现代化趋势。 宗教工作法治化是将法治理念植入公共权力领域、进而延伸以解决宗教问题的一种途径。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既是立法主体,也是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实施宗教治理的执法主体,是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主导因素。当前,党和国家对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已有清晰的认识和明确的要求,国家法制体系相对健全并在进一步完善之中,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为宗教工作法治化发展提供了关键性保障。 宗教工作法治化以相关领域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为前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重视确立和完善我国的宗教政策法规,并逐步将宗教领域纳入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之中。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实施,标志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进入新阶段,基本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宗教工作法治体系,并与《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有关宗教的条款相配合,在方方面面为宗教事务管理走向法治化道路铺设了轨道。在宗教事务领域一体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落实宗教工作法治化提供了制度保障。现代化的宗教治理要求政府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坚持法治精神,依法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在制度规范层面明确宗教组织、宗教活动中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完善宗教组织、机构相关的行政审批与监督机制,依法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宗教治理是以宗教事务为主要对象的治理活动,以宗教与社会间的公共关系为调整对象,因而将现代治理理念与法治观念相融合,在推进宗教事务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同时也提高了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水平,更加有利于调节宗教领域社会关系,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二 宗教是植根于社会生活中实体性的社会建构,在宗教领域具有社会性和实践性的内容必然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宗教工作法治化的语境中讨论宗1 教,所指涉的是组织化、行为化的宗教。相比较而言,宗教信仰是内在的、个体的事情,而宗教组织是一种实体化的社会主体、宗教活动是外在的、群体的社会实践;内在的精神性因素主要受价值体系与道德规范的约束,而外在的行为则需依靠法律规范的制约;在法律制度框架下,个体的事情重在强调私法上的权利,而群体的事务更加强调公法与社会法上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宗教工作法治化必然应当在宗教的组织性、行为性和社会性范畴中发挥社会规范职能。其一,宗教组织的设立、变更及内部治理应遵从社会组织的一般规则,在遵从各自宗教体制的同时体现组织权力的理性化和现代化,树立社会主体的守法形象;其二,宗教活动的开展是社会行为的展示,已不仅仅局限于内在的心理互动,而转化为具有外部特征的客观实践,是具有外在表现力及其意义解读的客观载体,是典型的法律程制度的规制对象;其三,宗教及其信仰向社会中不断弥散、渗透,但其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时,就早已超越了“私人范畴”而成为“社会产物”,与社会其他领域存在基本的共通的社会规范。换言之,宗教信仰自由虽然是一种个人自由,但却总是通过集体性的宗教活动表达出来,使得社会成为精神信仰与制度规制共同指向的双重作用领域,而法治便是衔接信仰资源与管理制度的最为客观、公正的公权力治理模式。因而,无论从宗教的组织性、行为性还是社会性特征来看,宗教界本身都并不排斥法治化的治理,反而应是宗教工作法治化的积极推动者。 宗教界对法治化的认同,是在这一领域实现法治化的重要条件,同时宗教工作法治化也是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正常宗教活动及其秩序,继而有序推进宗教组织内部建设的必由之路。宗教存在于现实的物质基础之上,既需要法治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对侵犯信仰自由的行为予以惩戒;也需要由法律制度为合法的宗教行为设置一定的范围并加以保护,防范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不当管理对其正当权益的侵害;同时,宗教团体作为社团法人或社会组织还应具备依法治教的法治思维及守法意识,可以适当引入世俗社会的法制规范以加强组织内部管理中的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总而言之,宗教界应当在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中有新担当、新作为,发挥宗教界的主体作用。推动宗教工作法治化也是其参与营造公正有序的生存环境的重要途径,是宗教组织内部治理的科学路径。当前宗教界普遍开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四进”宗教场所活动,已经包含有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现实努力。 三 随着社会的发展,群众的法治认同不断增强,对宗教的认识也更加客观、理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c68535bb5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b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