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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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作者:齐帮明

来源:《活力》2015年第20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党中央对过去传统管控式社会治理模式反思的结果。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的法治化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这是党中央对传统管控式社会治理模式反思的结果。这为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确立了方向,明确了目标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社会法制建设,不是简单地用法治去保障,更不是将法律视为一种工具去推动和保障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而是以法治为保障的社会治理,这就要求社会治理各类主体在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法治精神、遵循法制逻辑的前提下,坚持以法治精神来引领社会治理,以法治思维来谋划社会治理,以法律规范来实施社会治理,以法治标准来评价社会治理,以法治秩序的实现作为社会治理的目标,最终形成在法制轨道里实现社会良治的法治化过程。

因此,依法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法治化程度越高,社会治理越接近善治。

一、社会治理建设的法治困境

确立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已经有了一定基础,比较而言,法治社会建设仍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短板。

(一)在社会意识层面。集中表现为民众权利意识高涨,但责任意识、义务观念相对滞后,在涉及个人利益问题上常常难以做到理性表达诉求,甚至非法维权。民众利益日益多元,但协调机制尚不健全,难以发挥民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自治作用,一些群众性组织还难以做到依法自治。民众更熟悉和遵从人情道德而不是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更愿意托人情、找关系来解决自身纷争,信奉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讲法律不如讲人

(二)在制度体系层面。集中表现为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并支撑起法治中国建设的四梁八柱,但制度的总供给仍不足,特别是社会领域的法律制度尤为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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