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双聘教授聘任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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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改革教师管理模式,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实现教师资源共享,促进学科发展,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岗范围及聘任条件

1、双聘教授未能全职到校工作原则上在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博士点学科和拟申报博士点学科中设置;

2、双聘教授聘任对象为院士、博士生导师、教授等国内外知名专家,满足我校在该学科设置的一级关键岗位上岗条件;

3、所聘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所聘的岗位工作,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双聘院士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工作职责

1、双聘教授主要是参与学科博士点建设、申报博士点工作; 2、参与我校共同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教学研究项目或重大科研攻关项目;

3指导或合作培养研究生,指导青年骨干教师任课以及教材、专著编写; 4、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讲座,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 5、每年在校内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应在三个月以上; 三、待遇




1、双聘教授在聘期内根据不同的任务享受每月500010000元的津贴按实际到校工作时间计算,由学校与用人单位按1:1比例承担; 2、以我校名义发表的科研成果,按我校有关规定享受科研成果津贴; 3、双聘教授到校差旅费由用人单位负责,但在报销时,应先到人事处备,登记来校工作时间;未备案登记者,双聘教授津贴学校部分不予以发放; 4用人单位按照双聘教授实际到校工作时间,填报双聘教授津贴申报表,经人事处审核后发放; 四、聘任程序

1、各学院、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经推荐学院单位聘任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提出拟聘申请,填写福州大学双聘教授申报表,并附本人简历、主要成果材料、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等,报人事处审核; 2、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经人才引进审核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审批;

3、审核批准后,由学校、用人单位及本人三方签定工作协议; 五、管理与考核

1、双聘教授均纳入学校流动编制;

2、双聘教授一个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聘任期满,如工作需要,双方协商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可以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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